法律问答

我父亲于2011年3月27日去世,在住院期间由于病重无法订立公证遗嘱和书面形式的遗嘱,但是曾口述过财产及房产的分配,即房产属于他的部分和他所有的财产全部归属于我母亲所有,当时在场的有我前妻的父母和我二爷家的姑姑请问,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能否成为法律依据,现在由于我爷爷想分我家的房子给他的其他子女而说他有继承权,请问如果到时候对簿公堂这样的遗嘱能否有效。我爷爷是退休的每月养老金2000多而且有自己的房子但是被我二叔给卖了,当时卖我爷房子的时候我姑姑他们也在场我二叔承诺说要让我爷住他家的房子,现在我爷爷又要咱家的房子和我父亲的存款公积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父亲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法院会怎么判?

2019-01-13 13:3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德国民法》第2252条规定,紧急遗嘱“在为遗嘱后经过三个月而被继承人尚生存时,视为未为遗嘱”。  《日本民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由此可见,国外的民法中对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授遗嘱,不仅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口授遗嘱效力的期限。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受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例如,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共五种,其中后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一、遗嘱的三种分类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待。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一)代书遗嘱,需有两名见证人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1、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
    2、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3、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特别提醒,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除了近亲属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公证遗嘱,形式最保险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具体遗嘱公证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遗嘱、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公证申请书等材料;
    2、符合该公证处管辖的,公证处受理后进行审查;
    3、公证处认为遗嘱符合公证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三)口头遗嘱,要防失效
    几点关于口头遗嘱的建议:

    1、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时要谨慎,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这种遗嘱形式;
    2、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
    3、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以上就是遗嘱的三种分类,遗嘱怎么写才有效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