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姥爷前年去世,后来因为家产问题他们走了法律途径,但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我小舅提供了三个证人,均是他的朋友,而且和他请的律师也是朋友,他们说我姥爷去世前两天去找我小舅玩,那时我小舅正好在照顾我姥爷,并且我大舅在场,我姥爷临时设立了一个口头遗嘱,说是把所有家产分给三个儿子,现在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口头遗嘱有效吗,这样的见证人有效吗

2019-06-14 19:37: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 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统称为书面遗嘱。书面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但因为立遗嘱本人病重或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自己书写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这就是代书遗嘱。
    订立书面遗嘱应当做到: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或使人对遗嘱的内容产生误解。
    例如遗产是房屋,不能笼统写“将房屋两间留给我的女儿”,而要写明该房屋“坐落在什么省什么县什么村什么门牌房产两间留给我的女儿某某。”还要写明遗嘱执行人是谁。遗嘱有什么人保管,是本人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遗嘱共有分数,分别保存于何人之处,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名。
    如果是代书遗嘱,则应有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有证明单位的,还应由单位盖章。担任遗嘱见证人依法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人均不可作为见证人。
    3
    录音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用录音带录下来加以保存。它和书面遗嘱一样,也应当由两个见证人以上在场见证。
    4
    口头遗嘱容易产生矛盾,不宜多采用,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在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并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举个例子来说,立遗嘱人以为病危,立了口头遗嘱,病情好转以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不管他本人是否重立,原来的口头遗嘱自行失效。
    5
    公证遗嘱由于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效力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任何人不得以上述几种遗嘱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再发生遗产纠纷时,也因为已经过公证,法院不需要再加以认定即可确认其有效性。
    6
    遗嘱订立后,如果立遗嘱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从新另立一份即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程序,才能予以撤销和变更。

  • 1.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律师见证的遗嘱不具有撤销先前经公证遗嘱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被继承人
    2.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遗嘱见证人无能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 如果您姑姑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无债务纠纷就可以做见证人。另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一般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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