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咨询一下,婚前,由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改由双方共同还贷,目前还在还贷期间。这个房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处分的话,如何分配呢?谢谢

2019-01-15 08:24: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遗产继承继承法规则,离婚后继承的,一方不参与分割。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比如女方父母未在遗嘱中有特别的指定归于女方,则其所继承的遗产则为共同财产。
  • 如果离婚的话,都需要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但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话只有在存在婚外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存在。如果有这几种情况,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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