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觉得以下条文可支持我解除租赁合约的请求:
(1)第四十二条之第二款(内容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第二百三十三条(内容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