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购房子是分期付款.例如买受人的分期付款方式:该商品房的总房款为300567元,已付首期款270567元,余款为30000元,乙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10天付清.签合同时间为2012年2月22日,而出卖人交房期限应当在2012年9月15日前,但交房人推迟至2013年3月14日交房,买受人应当在那个时间交清余款3万元?

2019-01-15 17:4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行给付标的物,另一方分期给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因为出卖人已先行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无疑需承担更大的交易风险,所以,对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期限的前提下,为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付款期限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根据这一规定,对分期付款的买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确定首先要遵从合同中的约定,但是一旦买受人违约“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将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即买受人不得再以约定时间对抗出卖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因此丧失其依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此时,应按照出卖人的要求确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
  • 开发商的没有,但是是你的还有,有合同继续按照合同履约。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最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期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这是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
    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 购买商品房如何分期付款,怎样买卖签订合同,  
    一、购买商品房如何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如下: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二、购买商品房怎样买卖签订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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