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4月我入职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安排在厦门档口,厦门有负责人王、他的合伙人赵,加我共三个人。我的工资由莆田公司网银转账。后面人事部告诉我7月份开始我的工资由厦门档口王直接发,不再由公司发放,王也认可。可我还是公司员工,且厦门档口还在营业。

8月15号我老家有事向王请假,王同意。可8月20号(以前都是20号发上月工资)以后至今,王始终没有给我发放7、8月份的工资。理由是我的工资应由他的合伙人赵发放,但赵虽然认可我的工资由他发放,但因为没钱一直没发。

9月份我回到厦门上班,看到厦门档口不再经营。如今我找莆田公司就让我找王,王又推给赵,赵如今躲避不接电话。莆田公司当时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虽至今没办理也未通知离职,但却被迫等同失业。

我发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补发7月1日-8月15日工资6000元。

2.补交5月-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3.支付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已提供证据

1.4月份人事部要请面试和入职成功的手机短信。

2.7月份以前每月4000元工资的网银转账记录,并有说明是工资。

3.至今还在公司微信群的手机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6 00:15: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论是否工伤,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属于职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劳动者是因为下列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离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1.可以索要相应赔偿,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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