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个月前村委通过正常招标投标方式和我签订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场地内A村民3年前有1000吨左右矿石存放在此,村委要求A村民清理出场地,A村民不满强硬霸占,他要求村委废除合同,再与他签订租赁合同,招标前A村民同意清理,合同签订后反悔。我采购大量厂房和设备,到现在迟迟无法进厂安装,造成大量损失,我该如何快速解决这个问题。请法律老师给予指点。

招标投标
2018-07-22 07:4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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