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时领工资是签字领,公司不给如何凭证的;
2、没有休年假,也没有相应的证明;
3、口头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离职手续仅仅写了公司辞退。
关于以上几点,请公司开证明遭到拒绝,也不给出具拒绝理由。
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请问,这是不是代表仲裁时,有举证责任的应该是公司而不是我个人。我提出的证据如果公司不认可是否应该提出反证才可以?
现在正在仲裁中,比较着急,谢谢专家给予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