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订了一份门店租赁合同合同中仅仅只规定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房东却没有任何责任(即在承租期内所有自然或不自然因素引起关于房屋损害的都是承租人的责任),本来房东答应要修缮漏雨的屋顶也一直拖不给处理,?请问可否起诉此份合同无效要求房东予以赔偿?非常感谢

2019-01-17 05:41: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家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以此拒绝合同的履行,相反他们仍按合同的约定,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 合同法中对租赁户拆迁补偿的规定:租赁户不是房屋产权人,没有拆迁补偿,补偿是对产权人的。《合同法》有专门的租赁合同规定,没有拆迁的规定。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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