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去年我们聘请了一司机,前几天突然要辞职。但由于未与他签劳动合同,他现在要求我们付他双倍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声称不付钱就要告我们。我想问下我们该怎么办?1、我们文化程度不高,不懂得劳动合同法。2、对方之前也从没提起要签合同,或双倍工资,现在走的时候突然就提出了。3、我们每个月也按时付给他工资(从未克扣过)。我们不懂法,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7 06:4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补签的劳动合同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法定义务而应为无效。因生产经营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合程序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应属无效。
    但这些你都必须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之后才能主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工资包括六个部分: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1、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

      
    2、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3、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的;

      
    4、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  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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