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杨律师:

我于2001年辞职离开原单位。离开时我在人事部门办理了辞职手续,缴纳了违约金,然后终止了合同,但是在办理转单手续时,房产处不肯在转单上签字,认为我应该将原住房交回或者另外补交的房款(单位分配给我的房子不但已经交齐全部房款,而且我已经拿到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中也没有关于辞职离开单位要交回住房的条款,但是根据单位内部规定计算要我交约10万元)。由于没有房产处的签字,人事部门不同意为我办理个人人事档案的转出手续,也不给我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至今我的档案还留在原单位,现在的单位也无法给我办理养保险(单位交了钱到人才服务公司,但是由于原单位不给我转移养老保险,所以上不了保险)。

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Wym

2019-01-19 09:07: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 辞职后被公司扣留档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辞职后被公司扣留档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辞职中和原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原单位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是属于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您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如果单位拒绝办理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要求处理。
  • 养老保险缴纳时间:
    1.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主张公司给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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