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1.我是南京秦淮区人(农民户口),这次由于南京南部新城开发我家在拆迁范围之内,对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政策是,每户有房产证的房屋面积每户是220平方封顶,子女有单独户口本没有房产证的不算单独一户!我现在没有房产证,但是在2010的时候父母(都见在)以赠予的形式公证了80平方给我了,请问这有效吗!

?????2.我家房产证上是占地面积165平方,这个是算建筑面积330平方,还是建筑面积165平方,(证重新换过,原来是建筑面积165平方,现在是占地面积),现在政府只认我家220平方,超出的部分按违建赔偿,请问他们这个合法吗!主要就这两个问题,谢谢,望回答!

2019-01-19 12:10: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购买,但存在法律风险,如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且过户到其他买方名下,则您只能向卖方追索房款和损失。如果确定要买,建议在卖方拿到拆迁安置房后直接入住,可降低二次销售的可能性。
    虽然存在上述交易风险,但您与卖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关于房款约定不因市场价的变更而任意变更,在您作为买方不同意加价的情况下,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按照合同价格判决,不会支持卖方的加价请求。
  • 没有办房产证离婚后, 也是要可以分家割产,因为只要是共同财产,都是可以分割的。
    只要是共有房产,即使没有房产证,但房产的市值还是有的,离婚时可以按市值,进行协商价进行分割。
    如果是婚前房产,离婚时就可以不用分割房产了,因为婚前房产是属个人所有的。
  • 房产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住房产权的合法证明,公证处不会受理没有房产证的住房产权公证手续。  《公证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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