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10月24号以邮件的形式通知部门经理要离职。并填写了一张离职申请单,上面写着10月31日离开公司,部门经理和公司副总裁都没有异议并签字同意了。我11月2日拿着离职申请单交给人事部后,他们给我一份交接单,我按照交接单和各个部门交接工作了并都签字了,最后到人事部时,他们不给我办理退档手续,原因是我没有交纳培训违约金,违约金里面包含培训期一个半月工资,我觉得不合理,他们也不让步,我已经申请街道办调解。请问我这种情况算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吗?

如果算劳动关系解除了,可是公司以不交违约金为理由不给我开退工单,说我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有同事辞职,申请单上写25日离职,实际到月底才走,公司也没有给他计算25到31日的工资。如果劳动关系解除了,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开退工单呢?在过去的两年里,公司有给大家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保险,请问能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赔偿违约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我赔偿金吗?本想草草了事赔点钱算了,下家公司等着我报到,可是公司就是要卡着我不放,以此威慑后面要辞职的同事。急盼回复!谢谢!

2019-01-20 09:04: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具有强制性,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公积金缴纳问题作了相关约定,则可以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若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公司的做法违反发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您可以尝试使用如下条款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伤除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由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其他补偿是由劳动局补偿的,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无关。工伤期间单位必须发停工留薪工资的,标准同工伤前的上班工资。
  •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没有补偿,一般辞职就会停缴。
    如果是公司提出,需要一些辞退通知什么的,而且还有按合同上写的工资数额补偿你,一年补一次,到合同期限为止。
    至于社保关系有两种办法:一是你去人才办理个人存档,同时委托人才替你缴纳社保(这可以延续你的社保不间断,但至少要委托缴纳半年才行);二是你先别管社保,等找到新单位再继续交,中间间断的可以与新单位协商,你自己出钱单位给你做补缴(这种办法补缴需要你出很多钱,因为单位承担部分比例很高的,感觉不值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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