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协议书岳父邓**岳母曹**、江**邓**夫妇在瑞昌市水木京华购买一套商品房,由于江**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双方四人商议,房产证记在江**邓**夫妇名下,邓**曹**资助一部份资金,女儿女婿和睦则资金赠送,如女儿女婿将来婚姻有变,那么这所有资助的资金将要退还邓**曹**夫妇之后,剩下财产才能由江**邓**夫妇分割,经过商议后特列以下证明资助资金的金额表,此协议一式两份年月日 资助原由 金额(小) 金额(大) 签字 协议人:邓仁勇夫妇、江玉强???????????????????2011-3-29制

2019-01-20 12:43: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把结婚证收回,再发离婚证。他一人私自办理离婚我认为应该无效,你母亲应找民政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收回离婚证。另外,他和那女子办理的结婚证,民政部门也应该宣布无效并收回。
    我建议就找民政主管部门,不行就找有关部门行使公民的信访权利。
  • 离婚协议已经对房子及债务进行了分割。但由于后来A又立下字据承认房子属两人共有,债务共担,尽管没复婚,字据却推翻了原先离婚协议对房子分割的内容。按所说的情况看,此字据应当是有效的。因此:
    1、B可以要求平分房产;
    2、A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卖房所得恐较难实现,因为婚内购房夫妻财产已经混同。不过,离婚后一直是A偿贷,且还了一次房贷给B,如诉到法院,法官也许会考虑到这一情节,以及因复婚为由而签字据的情况,从而适当偏向男方;
    3、字据是对先前离婚协议分割房产部分的更改,男方在立据时没有被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因而是有效的,男方应当承担立据后果;
    4、A认为平分不公,可以通过与B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上法院。法官处理这类案子一般着重于调解,房产由当事人自己估价,然后要房子的一方补钱给放弃房产的一方。
  • 你好,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婚姻期间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有效,只要内容清晰,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即有效。但是,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可能无效,比如“立马结束婚姻”,到时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不会按协议立即判决准予离婚,而是会看是有法定的允许离婚的相关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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