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协议是:土地承包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甲方拥有太和区大许村土地1.27亩。合同编号92号。房屋48平方米。在1.27亩之内的东西终身都转让乙方。乙方以六万元人民币购买此土地。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证明人:****有效吗?

2019-01-09 20:1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转让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如果购买人是基于善意,支付市场价值相当的价款,且办理过户手续的,转让协议有效。
      
    2、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确实不知道的,协议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转让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如果购买人是基于善意,支付市场价值相当的价款,且办理过户手续的,转让协议有效。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确实不知道的,协议无效。

  • 一、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
    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
    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
    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