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1月1日入职,适用期2月。职位是客服部经理,工资4000元另有补助。2012年3月6日在我们多次的要求下,公司才跟我们签定了劳动合同,3月30日公司财务分几次没能理由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无故收回我手上的工作和一些重要的文件。2012年4月6号公司董事长开会宣布公司解散,让我们去德州总公司工作,我们没有同意,董事长又让我们每个人谈公司赔偿的事情,并以邮件的形式发到他的邮箱里。4月9号公司开会宣布我们要求赔偿数额太大,公司无法接受,“宣布公司解散是口误”,让我们继续工作。可是4月及5月的工资至今给我们发放,我们多次找领导要工资及社会保险。可公司拒绝我们的要求说4月6日公司调整,已把我们岗位调改为招商专员,工资按每月1260发放。我们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因为公司从来没有跟我们沟通和协商过,我们也从来没有答应过公司单方面的做法。
我们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上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于5月31号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
1.要求公司补偿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2.要求公司赔偿我晚签合同的3月零5天的双倍工资
3.要求公司按合同签订金额给我发放4月及5月的工资及各种补助
4.要求公司支付我4月及5月份拖欠工资的25%的滞纳金2000元
我想问一下谢律师,我的这几项要求是否合理,我们先申请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那我要求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晚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我是否可以得到。我的4月及5月工资是否能按合同签定的得到。希望律师能答复,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0 16:17: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