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的程序如下: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
2、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亲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无法找到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入登记期限;
4、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要求收养人、被送养人和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