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5年结婚。婚后男方老人单位分了两个房子的地基。老人把这两个地基给了我们。1996年8月生的女儿。1997年我们就出资把这两个地基修建成两上两下独院,因为地基是老人单位分的,房屋产权自然是老人的名字,2003年老人把这两个房屋产权公证在我老公的名下,现在我们要离婚,这是夫妻共同才产吗?

离婚
2019-01-23 08:35: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

  • 1、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一是赠与:
    还要再看买方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或者银行贷款房产证去名字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去办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监管,最后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2、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二是买卖:
    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原件;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原件;房产证去名字的注意事项。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  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有关的财产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