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提前30天通知辞退我,我能要求公司经济补偿N(工作年限)个月工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3 07:46: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
    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
    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 公司辞退职工,不给辞退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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