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承租人转让或交换房屋承租权应按下列步骤办理: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房屋承租权交换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或房屋承租权交换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
(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⑴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交换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⑵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或交换合同
⑶
房屋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非成套独用的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程序按照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