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营运损失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如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其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
合同的内容,应否赔偿营运损失,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