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农村的房屋马上要被征了?房屋的土地证我是办了的请问怎么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9-01-25 13:41: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单位二手房不能办理产权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一)单位自管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未办理法定程序导致证件不齐。如未办理土地用地手续,规划手续,施工手续等。  2单位在属于本单位用地范围或习惯用地上自建房屋,不知道应先办理用地及建筑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或少批多建。  3房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权属来源不清或资料不齐全,如是经调拨、调换取得的房屋。  5因企业倒闭或贷款未能如期偿还,致使房屋被法院查封等。  
    (二)单位集资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1合作建房的不能提供有效手续、手续不全或用地、建房单位不统一;  2没有开发资质、没有合法商品房预售许可;  3依据规定,不得办理产权证,如将集资房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有关人员;  4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化为国有土地,不得办理。
  •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 如何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B、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7、《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10、《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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