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郭律师好,我有一个亲戚,做废品回收生意,与省级新华书店(国营企业)过磅称重的人串通,私自偷运书店废品,现在被检察局起诉盗窃罪,金额大约有65W,请问这种案件法院大致会怎么判呢?检察院要求立即交还65W左右的现金,我们应该怎么做?万分感谢!另外,是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
2019-01-25 18:02: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从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来看,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中,应该说没有什么大的分歧,普遍认为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合法财物的范围确定产生争论,从而对行为的定性带来困惑。
    有人提出,职务侵占罪中的合法财物应该是由单位享有所有权并予以占有的财物,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混淆了犯罪行为的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的关系,把非法占有的具体指向和侵犯的所有权等同起来。
    这正如盗窃案中,行为人所窃财物必须要失主对其有所有权,否则,不能定性为盗窃。而正确的理解,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应该强调的是单位对财物占有途径和状态的合法性,只要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不能片面要求其是否享有所有权。
    因而,本单位的合法财物既包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单位虽没有所有权,但依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而占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物、无因管理物等。  从不当得利的性质来看,因不当得利而获得的财物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财物。
    作为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在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受益人对取得不当得利给付是非法占有,但这种非法占有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指其占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占有,由此,我国法律对这两种非法占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返还财产给受损人,而不是像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或没收。并且,受损人一旦放弃请求返还,受益人就对受领物取得所有权。
    这表明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不当得利,不认为不当得利的受领物为非法所得而禁止受益人占有。相反,相对于受益人,其对受领物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与某些因合同、无因保管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是一样的,其占有的受领物也受到刑法等公法的保护。
      由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不是通过违法犯罪而占有的一切财物。
  • 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如下: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我国在刑法上只区分14岁以下,14至16岁,以及16岁以上。14岁以下的对于盗窃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有其他的处罚方式;14至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岁以上需要负刑事责任。
    至于盗窃的具体数额,要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论,全国各地的标准不尽相同,但是普遍为500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相关处理方式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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