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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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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乙支付了车费,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赵江涛律师
更多回答(2)
问
关于无因管理
是的。
姚飞军律师
更多回答(2)
问
政府为辖区内已停产的矿厂整改具有安全隐患的的尾矿库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这个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律师
更多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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