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个瘫痪病人,在外地一家康复中心装了一对假肢,这对假肢不仅对我的生活没有任何帮助,而且严重的损害了我的身体。这对假肢是典型的三无产品,我以缺陷产品为由,向我们当地法院起诉这家康复中心,法官说必须要拿到假肢的质量报告法院才能立案。请问:没有假肢质量鉴定,真的不能立案吗?

2019-01-26 11:05: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 对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应处理: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部分权利人起诉后,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做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赔偿权利范围及权利人的范围,尊重当事人得到明示后的自主选择,针对部分权利主体径行裁判。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这样,既能够及时保护已提起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可维护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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