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在公司内部负责产品开发部门,工作内容有模具制作及产品开发进度控制,但现在由于公司架构变动,我负责的模具制作那块成立工模部,不归我管,进度部分仍由我负责,我的职位名称没变,但又加入了产品绘图,工艺编制及生产优化的工作内容,这算不算合同内容变更?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可否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万分感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6 13:2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变更,与企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条件。遇到恶意调岗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就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 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变更劳动协议的,需要双方协商,并且同意后,才能更改劳动合同时间。
    变更劳动协议的程序: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
    (2)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说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签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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