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爷爷奶奶原在上海住一套承租房,后双双去世,此房由我一亲戚承租,后我因考大学将户口迁入此房,此房拆迁后,分得一一室户,户口内为我及该亲戚,户主为该亲戚,请问我是否有居住权?该亲戚如果想将此房转变为产权房,是否需要经过我的同意?望解答,谢谢!

2019-01-27 18:4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情况下,关于婚姻过程中房屋产权的问题,法律有关规定如下: 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哪一方名下,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是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一方婚前购房,办理房产证是这一方当事人名字,住房产权为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对方的权益是,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数额的一半,以及婚后还贷起,住房增值部分权益的一半。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这一方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单方的赠与,产权和配偶无关,属于房产证登记人个人所有。
  • 我国《物权法》对居住权未作规定,但是,居住权也是当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户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户口与居住权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某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不能以户口登记为标准,某人户口即使未登记在该房屋内,也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同理,户口登记在某房屋内,并不代表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
  • 正常合法租赁房屋是否享受补偿?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对承租人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首先,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和承租人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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