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个月我和家人去到一家酒店就餐。我把车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吃完饭取车时,我发现车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而该管理人员说自己只负责把车停放好,不负责汽车保管。我当即报了警,但一直没有消息。后我找到酒店要求赔偿丢车的损失,但对方说,他们那是方便顾客的免费存车场,没有收取保管费,不应赔偿。请问酒店有赔偿的责任吗?

2018-07-23 13:37: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赔偿 
    2、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3、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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