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八四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1000亩沟坡地植树造林的合同,承包期五十年,现在要征地,我能要求土地补偿吗?这要找哪里理论?哪里有有关这方面的标准?谢谢!

2018-07-23 14:18: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属民事合同。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
    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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