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77年参加工作.今年进入社保领养老金.可看到养老金发放审批表.方知1996年-2005年青海省向社会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的.可按现行的基数计算的.现行的基数比公布的基数高20%.自然我们就少缴了20%.相应退休工资少得20%.看似合理.实际是不公的.因为我们是按照公布的缴费基数缴的.有愚弄百姓之嫌.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30 15:08: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养老保险只要累计缴费至少满15年,到龄就可以退休,没有要求说要一直交到退休年龄。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有所不同,主要跟你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月的缴费基数、退休年龄等因素有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因单位缴费或者个人缴费而区别;因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同而区别。


    养老金计算涉及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事人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因是单位缴费或者个人缴费而区别,因为缴费工资不同而区别。
      
    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

    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
    1.3%(计算系数)。
  • 伤残人员,退休没有补偿金,也早就取消了伤残退休的规定,都按照正常人员同样计算,如果是鉴定1到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 领取伤残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给予补足,鉴定到5到6级的,按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安排工作,实在安排不了的,也可以和1到4级一样,享受伤残津贴,到退休的时候,办理正常退休,如果鉴定为7到10级的,除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照常上班,到办理退休的年龄,办理正常退休。
  •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者就养老保险金发放存在疑问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确定详细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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