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刘某与吴某为合法夫妻,育有一女16岁;刘某外出打工,又与一离异女子XX同居数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吴某或XX不起诉,其他人举报,能否判其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请指教。谢谢!

2019-01-30 17:42: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对因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首先要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然后根据重婚的不同原因区别对待。而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如果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应当在分割财产、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首先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对前婚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依法追究重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与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离婚的,对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论处,但必须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重婚一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先解除其重婚关系,再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各方面工作,调解或判决离婚。
    (3)因自然灾害或被人拐卖而重婚的妇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论处,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维护原婚姻关系,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持离婚,或重婚多年与后夫感情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说服原夫,调解或判决离婚。
    (4)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对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处理重婚问题。经过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然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如果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应当在分割财产、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在法律上,重婚属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重婚者公然漠视、挑衅我国现行法律,有损法制威严,且造成一系列社会后果,故人人可以举报。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重婚案件的检举后,均应当受理。
    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立案侦查,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过去,对重婚案主要由检察院立案审查、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可“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有了变化,所以,重婚案件除了可以自诉外,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一般认为,利害关系人是与当事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配偶等,但重婚案的利害关系人却比较特殊,根据有关规定,它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工会等基层组织。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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