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丧偶带一子与另带一女老人结婚,婚后育一子一女,不久后因男方对非婚生子不好,经村干部调解二老各带一子一女分开生活住同一个屋檐下。期间男方带的婚生子经常在女方处吃饭。几年后男方与前妻女儿离家嫁人,不久男方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女方与非婚生子照顾老人直到办完后事,婚生子没有负担任何费用,甚至下葬时清棺都是非婚生子去的。后女方带三个子女生活,大儿子共同养家。几年后小儿子出外挣钱一直未回。几年后大儿子结婚生子,婚后三年老人去小儿子处与小儿子共同生活至今,二十多年中老人帮助小儿子带大两个孩子干家务并辅助小儿子挣钱。现老人身体不好,小儿子让她到大儿子处说他没义务养老人,小女儿说她没钱也没空管不了,大儿子条件不好租房住。现大儿子愿意分担不愿意全担,并对老人能做给小儿子做不能动了就要到自己处有意见。现在老人也说是大儿子一个人的责任和小儿子小女儿没关系。老人的老房子卖后的钱是老人自己得的,现没有任何财产。请问现在这样怎么处理?老人和小儿子的说法是否合理?小女儿有没有义务?

2019-01-30 20:15: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律义务。如果有人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是可以随时起诉该子女的,这个自然包括女儿,也包括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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