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实际情况。房屋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存款转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应当行使抵押权或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支持。但是,除非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通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者清偿债务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与买受人对抗。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