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里老人去世, 留下房子一处、和10万元股票,老人有2个儿女,一男一女,都是领养。在老人后期全是儿子照顾老人直到去世,股票在老人生前一直就已经给了儿子。但一直没有更名。 在老人去世后,儿子就住在了老人留下的房子,但没有更名。 后期去公正时,在查老人档案时在档案中有养女字样,所以公证处要求儿子想继承女儿也要到场签字放弃。女儿当时同意签字放弃房屋继承,应老人的股票也没有更名,里面的钱取不出来,所以儿子就想一起办公正,但当女儿得知还有股票时就想要股票钱,后来又听说如果法院判的话 房子她也可以分一半,就不签字了,儿子觉得本身赡养老人都自己做得,而却女儿的条件要比儿子好,儿子下岗了许多年,女子孩子在国外工作,但后期应为赡养老人等事两家闹得很不愉快。儿子现在房子和股票都不想给女儿,房子票都在儿子手里,但不公正房子不能买卖 ,股票不能取出,此事就此搁置了,请问律师这事该怎么办?

2019-02-03 06:2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父母留下了遗嘱不让女儿继承:女儿不能再继承。
    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让其他人继承、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走法定继承时,出嫁的女儿和儿子有相同的继承权。女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  遗嘱是否公证,法律无要求,但未经公证的遗嘱可以撤销、变更。经过公证的遗嘱要撤销、变更,必须重新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首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其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公证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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