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房屋被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被称为“诉讼保全”,一般情况下它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还没有判决之前为了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名下的财产,按照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生效之后可以得到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一般包含: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名下财产,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进行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如果针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案件中争议的财产可能存在毁损、灭失或其他的风险,法院也可以依其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30天之内不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尽快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