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不到两个月,按照当地风俗男方支付给女方24800元彩礼,可是后来因为双方在婚事上未达成共识,男方要求要求解除婚约,并且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请问法院能支持退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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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夫妻
离婚对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退还争论不休,一方认为离婚后婚前彩礼应该退还,另一方则认为不应退还,因此产生了诸多矛盾和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法定退还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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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不提出
结婚时支付彩礼,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大量彩礼纠纷。基于这种现实,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彩礼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下,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离婚时,支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彩礼,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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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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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法律的性质和规定,男方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后,法院才会支持。如果男方不提出,可以不返还。 在亳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实务中,在领取结婚证以后一年以内离婚的,一般返还40%左右;一年至两年间离婚的,返还20%;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最多可以再增加10%,但是需要男方提出
证据证明造成其经济生活困难。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对方没有尽到照顾和支持家庭生活的义务,可以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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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