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10个月的时间,企业没有与我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
,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我们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现在老板要降我的工资,我不在这家企业工作,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劳动仲裁委员受理了我的申请,老板在答辩状中称,说我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应当给经济补偿和二倍的工资,老板和我的主张都没有证据证明每天工作多少小时,每个月发工资是老板发的现金,领取工资时也没有签字,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还是由劳动者举证?
仲裁
2019-02-04 13:39: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三类:有期限的用工-也就是所谓的全日制工,以一次工作的用工,以及临时工--即非全日制工。主要区别:
1、全日制按新法要签劳动合同,并有期限,离职符合法定条件,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非全制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合同。离职可以随时,且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全日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工资要每月发放一次。而非全日制,每天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工资必须在15日内发放一次。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
合同的履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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