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年前父母立遗嘱房产归两个儿子,女儿们得现金(没经过公正),儿子女儿都侍候父母。但十年来,女儿们发现大嫂不守妇道,近年来与大哥分居两年之久,而且把父母的存款挥霍一空,不侍候父母。女儿们要求修改遗嘱,父母儿子不同意,请问女儿们没有签字放弃继承权遗嘱有效吗?女儿们向法院提出诉讼,能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吗

2019-02-04 14:32: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诉讼时效跟继承权是没有关系的,继承权什么时候都可以,除了法定的不得继承的除外。如果争议的财产,是其他案件的标的,那么需要其他案件处理后才可以要求处理该财产。比如离婚争议的财产,属于遗产争议的财产,需要等遗产争议案件处理完毕后才可以要求处理
  • 放弃遗嘱之中规定的继承权,可以选择默示或者明示的方式来做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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