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今年4月的因为一宗故意伤害案给刑拘,同年8月缓刑出来。在看守所的时候我同案人私底下赔偿了受害人6万3千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书。而谅解书上没有我的名字,我家人就紧张找到我的同案人家属,就写了一份共同赔偿书,上面就写着我共同赔偿2万元。而后来我家里就先给了我同案家属1万元。后来我家人就怕谅解书上没有我的名字,会对我有影响判重一点,所以找到了受害人,就把给我还欠同案人的1万给了受害人,写了一份我的谅解书。在法庭上,来听的朋友和庭警都可以作证,法官明确的问了我,是不是共同赔偿我出了1万,而在开庭今日上星期是否又赔偿对方8千元。但现在我同案都出来了,我同案要我给他6万3千元的每人一半再减我给他的1万就是:21500元。他的依据系我们的判决书上写的共同赔偿对方,但没写金额。我觉得非常之不合理。他天天骚扰我,发信息打电话。让我全家造成烦恼。请问我能报警吗?能告他诈骗或敲诈勒索吗?

2019-02-04 19:09: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八年前的案件已执行完毕,不属于累犯,如果因寻衅滋事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以宣告缓刑。
  • 如果被告人是初犯、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存在判缓刑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这个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的,具体判几年,需要了解具体的案情来定,建议其尽快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争取最低的刑罚。
  •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