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孩子在幼儿园刚开学的时候,因为是接送车,人太多,本来上了车的小孩被叫下来五个,我儿子是其中一个,后来因为和小朋友追赶不小心摔在地上的水泥线上。老师就自做主张的带他去医院,缝了几针,伤口3、5cm,我赶去时手术快做好了,老师也不让我看见儿子的伤,只是在手术后叫我签字,我就签了,现在留下了疤痕,我像向学校提出赔偿,请问可以吗?如果可以请问赔偿费用可以赔多少?

2019-02-05 12:35: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1、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如果是在工作任务中中出车祸,除了保险公司按承保的保险份额理赔外,需要赔偿的不足部分,如果司机有重大违章行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单位应当与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如果已先赔偿的,可以事后向司机追偿。
    如果司机已经赔偿的,则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司机只负次要责任,或过失不大,则应当由单位承担余下的全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没有禁止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错或过失”的司机追偿。
    所以,应当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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