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老板和别人注册的公司,公司清算发现我朋友是大股东,而且我朋友不知道,所有的金钱方面并没有经他的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嘛?

2019-02-06 12:33: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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