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大家已以公司总部为名招投标,招标后以国有独资子公司去和应用企业签订合同行吗(子公司并不是法人资格为法律规定责任人)假如能 那一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1-08-16 10:34: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很多的,我无法一一给你列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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