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郑律师你好,我想问,如果对方在网络上骗取钱财达700元,然后我又不知道对方在什么地方,只知道QQ号,微信号,支付宝帐号,但是这又不构成诈骗罪,要不要报警?

2019-02-06 21:46: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在微信使用过程中遭遇欺诈,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在微信上举报骗子,微信团队进行证据审核认定后,会对确认有欺诈骗钱行为的帐号进行处理。如警方办案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用户资料信息,可以由报案所在公安局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财物在网络被骗,受害人最好亲自去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警,能更详细说明情况,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网络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
    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
    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
    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