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给法院的录音
证据可以用文字说明,具体如下:
1、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应当上交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稿;
2、正确说明录音证明的语义和表现的准确性,便于审理时进行说明,法律规定中有其要求;
3、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
真伪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在诉讼实践中,要使用录音证据,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