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父亲共有四兄妹,08年大姐去世,身前未婚,无收养子女。但就在我父亲准备跟其他两个姐办理继承公证时,查出重病不久于人世。请问现在我应该怎样办理这个继承权到我。谢谢

2019-02-07 13:22: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该房屋已经过户,应该属于对一子一女的赠予,对于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偿),依据合同法51条,在取得处分权或处分权人追认前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您母亲却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合同部分无效。另外,依据合同法51条,赠予双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属于无效合同范畴。因此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如果确认无效,属于您母亲的份额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为您的父亲和所有子女;
    3、对于时效问题,如果首先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无时效限制;确认无效后,可以依据继承取得相应财产,继承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关于母亲份额应该是2分之一。
  •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 在继承问题上,亲兄妹是第二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妹享有继承权。
  •   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并盖有公章的死亡报告单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单据证明等);  ③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明,存款凭证,遗嘱等);  ④继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证明信件(一般须有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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