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想把肚子里未出生的孩子过继给弟弟,他在婚,有一个小孩不是他的是女方带来的。我也生了一个小孩,现在肚子里这个我想给过继给我的亲弟弟可以吗?需要什么手续?

2019-02-07 16:36: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第二,关于抚养权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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