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2.7.1日进入餐饮公司,于2015年12.1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于2017.2.15日发了一份补充协议。1门店管理组店长,副店长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兼职工作,在外兼职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补偿,本通知视为员工手册补充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属单位,时间为2016.2.15请问这合同我认为有问题可以拒签吗?公司说不签就开除或者辞退,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12 03:36: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
    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   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不知公司辞退员工时有多发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签了解除合同协议后,还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只要劳动者不是主动辞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