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年多前见过网友两次,只是聊天没其它的事,之后一直都没联系,最近他老婆老是给我老公和我发短信,说些人身攻击的话,说我给老公戴绿帽子,请问我可以起诉她吗?同时能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我最近两年的电话记录能不能当证据,证明我这两年没跟他联系

2019-02-17 12:19: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受害人家属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
    一、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
    二、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侵权人如果获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总是从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  第
    三、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第
    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  第
    五、侵权行为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要考虑酌定因素:  第
    一、当事人主体的类别。 第
    二、社会状况的影响。 第
    三、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 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至于赔偿标准,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遭受精神损害,比如说遭受心灵创伤,后果严重的话,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
    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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