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自2011年6月份在本单位就职,并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一直未给我,由公司代管,且合同所签订的工资远低于我实际工资,这合法吗?在此期间单位法人变更,单位多次拖欠工资、补贴(到后来直接否认有补贴存在),强制胁迫加班。请问如果我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赔偿事项:加班费、部分补贴,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给我赔偿金或双薪??我们单位多数员工都没签劳动合同,且公司利用员工的不知情权不给部分员工买社保,鼓励买商保,只每月给予300元补贴,现在这些东西都在公司,我加班的考勤记录也在公司,如果公司要销毁这些数据我该怎么办?公司拒付加班费和补贴,经我强烈要求后,公司以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结算给我,我的加班均为双休日加班,且并非自愿,公司也没和我约定加班工资结算基数,如今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大家我还需要准备什么??我能得到多少补偿?

仲裁
2019-02-17 17:1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裁员,加班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不是赔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有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额度50——100%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加班工资一直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标准是违法的,加班工资的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如果签的劳动合同内写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部分低于当地的再低工资标准的合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中部分有效,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补签工资调整到高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劳动协议。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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