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以装修婚房为由,没出一分钱彩礼首饰,且拿走女方10万嫁妆,两人有一女儿。如何让自己在这段婚姻里保障女方权益“不亏”?有没有什么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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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
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
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
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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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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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们只是未同房,但有一起生活,那彩礼是不能退还的,婚前和婚姻中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则仍然要归还,若用于共同生活,则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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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